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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化名)和李四(化名)結婚,婚后張三通過網絡平臺與小七(化名)在網絡上結為“夫妻”,并生下一名“女孩”。李四認為張三和小七“夫妻”關系嚴重影響了自己的婚姻家庭,遂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張三向自己賠償損失。李四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羅滿金: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是法定的離婚事由,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張三與小七在網絡上“登記”結婚,屬于網絡虛擬婚姻,并未被我國法律所認可,因此李四起訴要求張三支付離婚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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