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早年喪妻。他們夫妻二人育有兒子王明(化名)和女兒王麗(化名)。老王過世前找來了自己上初中的14歲孫子和鄰居老李作為見證人,由孫子根據(jù)他的口述手寫了一份遺囑。遺囑中老王將自己的全部財產(chǎn)都留給兒子王明。幾個月后,老王過世,王明和王麗為了老王的遺產(chǎn)爭論不休。王明說,父親留有遺囑,財產(chǎn)都歸他;王麗則認為遺囑無效,遺產(chǎn)應當一人一半。這遺產(chǎn)到底該怎么分呢?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黃絲琪律師:老王訂立的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遺囑無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老王14歲的孫子雖然已經(jīng)上初中,但是依然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夠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因此老王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他的遺產(chǎn)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老王的父母都已過世,妻子也先于他去世,那么他的遺產(chǎn)應當均分兩份,由兒子王明和女兒王麗分別繼承。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chǎn)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chǎn);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chǎn)。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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