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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客戶的快遞費占為己有,三個月內(nèi)先后挪用收取的快遞費達25.8萬元。男子史某利用職務(wù)之便,將收取的費用用于個人消費,期間還購買了一輛寶馬汽車。史某也因此付出了代價,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今年43歲的史某,是石獅某快遞公司的員工,主要負責把客戶郵寄的快遞拉回公司,同時也要負責快遞派送。根據(jù)公司的雇傭合同約定,史某每派送一件快遞可收取提成0.8元,取快遞則按照快遞費的8%收取提成。在收取快遞時,客戶會先把快遞費交給快遞員,但根據(jù)公司規(guī)定,快遞員要及時與公司的財務(wù)進行對賬并繳納收取的快遞費。

然而,從2018年11月起,史某就沒有與公司進行對賬。經(jīng)查,廈門某商務(wù)公司是史某負責的客戶之一,該公司每天至少要發(fā)幾百個快遞。按照以往的約定,快遞公司會定期整理賬單,并由史某去收款。經(jīng)結(jié)算,2018年11月—12月,廈門某商務(wù)公司應(yīng)付給石獅某快遞公司快遞費25.8萬元,史某就直接讓對方把款項打入他妻子名下的銀行賬戶內(nèi)。2019年1月,史某全款購入了一輛價值40余萬元的寶馬5系小轎車,其中有25.8萬元為史某挪用的客戶資金。

2019年10月,史某在石獅靈秀某公寓被公安人員抓獲。同年10月30日,石獅公安局對史某挪用資金購買的小轎車進行查封并扣押。同年11月,史某家屬代為退還被害單位全部挪用資金并取得諒解,公安局也將涉案車輛解除查封并發(fā)放。

日前,石獅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挪用資金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記者鄭秋玉通訊員王順玲)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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