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日,張三(化名)向李四(化名)借錢,王五(化名)自愿為張三擔保。張三出具借條,載明:張三向李四借到人民幣10萬元,利息1分,于2021年3月1日前還,王五承擔保證責任直至張三本息還清時止。王五在借條上作為保證人簽字確認。借款到期后,張三拒不還款。無奈之下,李四于今年1月1日將張三與王五訴至法院。王五卻認為保證期間已過,自己已經(jīng)沒有還款義務。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李四起訴時,保證期間已經(jīng)經(jīng)過,王五無需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本案中,保證條款約定的“王五承擔保證責任直至張三本息還清時止”有兩層含義:一是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在此情形下,保證方式推定為一般保證;二是保證期間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即2021年3月1日起6個月。
因本案是一般保證,故李四應當在保證期間內(nèi)對張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王五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李四在今年1月1日起訴張三和王五,保證期間已經(jīng)經(jīng)過,王五已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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