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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體現(xiàn)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jù)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決定,對依據(jù)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實行特赦: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zhàn)爭、中國人民解放戰(zhàn)爭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wèi)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zhàn)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四、曾系現(xiàn)役軍人并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五、因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yǎng)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釋已執(zhí)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系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于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的;

(三)曾經(jīng)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四)不認罪悔改的;

(五)經(jīng)評估具有現(xiàn)實社會危險性的。

對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6月29日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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