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3日電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未來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產(chǎn)生損害于公眾或他人,處5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明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動物傳染病不實謠言,三讀條文明定,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于公眾或他人,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并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為避免應施檢疫物經(jīng)由網(wǎng)絡平臺販賣及輸入,而增加動物傳染病隨貨品運送散布的風險,三讀條文明定,因特網(wǎng)內(nèi)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之販賣至島內(nèi)、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經(jīng)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公告者,其廣告刊登者、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商或電信事業(yè),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之公告,采取包括加注有關倡導防疫或檢疫的警語;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資料,或定期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以及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wǎng)頁內(nèi)容等措施。
若違反上述規(guī)定,條文明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并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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