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金融頻道訊 近日,銀保監(jiān)會開出2022年首張罰單,對中信保誠人壽罰款30萬元;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警告并分別罰款1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中信保誠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2017年至2019年8月,中信保誠人壽向部分客戶提供海外(境外)體檢服務,體檢相關費用包含往返機票、住宿、自由行和餐飲等,屬于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期間,銀保渠道參加日本體檢的客戶70名,涉及保單86件,體檢費用271.69萬元;參加臺灣體檢的客戶2名,涉及保單2件,體檢費用5.96萬元。個險營銷渠道參加臺灣體檢的客戶5名,涉及保單10件,體檢費用15.4萬元;參加日本體檢的客戶2名,涉及保單3件,體檢費用6.05萬元。時任總經理助理、銀保業(yè)務部負責人任賡,時任客戶市場部負責人季小弋均在相關簽報上簽批,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向投保客戶提供海外(境外)體檢項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銀保監(jiān)會對中信保誠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jù)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銀保監(jiān)會對任賡、季小弋警告并分別罰款10萬元。
銀保監(jiān)會表示,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銀保監(jiān)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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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主要內容如下: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yè)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yè)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yè)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yè)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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