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4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上海二中院已依法對故意殺人犯朱曉東執(zhí)行死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朱曉東與楊儷萍登記結婚,后共同居住于上海市虹口區(qū)某小區(qū)。案發(fā)前,二人因故產(chǎn)生矛盾。朱曉東先后購買了《死亡解剖臺》等書籍和冰柜,并從工作單位離職。其間,楊儷萍亦以陪同朱曉東赴香港培訓為由提出辭職,并于2016年10月14日正式離職。同月17日上午,朱曉東在家與楊儷萍發(fā)生爭執(zhí),用手扼掐楊儷萍的頸部,致楊機械性窒息死亡。后朱曉東將楊儷萍的尸體用被套包裹,藏于家中陽臺冰柜內。當日上午,朱曉東將楊儷萍支付寶賬戶中的人民幣4.5萬元轉至自己賬戶,并在之后數(shù)月內大肆揮霍其與楊儷萍的錢財用于旅游、消費。2017年2月1日,朱曉東將其殺害楊儷萍一事告知父母,并在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8年8月23日,上海二中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朱曉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朱曉東不服,提出上訴。
2019年7月5日,上海高院二審認為,朱曉東有預謀地殺人,在殺害楊儷萍后的三個多月時間內,一直將楊儷萍尸體藏于家中其購買的冰柜內,期間朱曉東用楊儷萍的手機不斷發(fā)微信、短信給楊的親友,長期進行欺瞞;殺害楊儷萍后,當即將楊儷萍支付寶賬戶內的人民幣4.5萬元轉入自己賬戶,又用楊儷萍的信用卡透支人民幣10余萬元,供自己到韓國、海南、南京各地旅游、揮霍;還用楊儷萍的身份證到酒店開房與異性約會。朱曉東的所作所為,反映了其自私、冷漠已經(jīng)遠遠突破了人性的底線。朱曉東雖投案自首,但始終否認自己有預謀地殺人,未真誠認罪、悔罪,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該案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核準對朱曉東的死刑判決。
上海二中院在執(zhí)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朱曉東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zhí)行罪犯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派員到執(zhí)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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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5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殺妻藏尸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被告朱曉東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
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朱曉東與被害人楊某登記結婚,2016年10月17日,朱曉東在家因故用手扼住楊某的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而死亡。隨后,朱曉東將尸體用被套包裹后藏匿在家中陽臺上的冰柜內,此后她一直用楊某的手機給楊某親友發(fā)送微信和短信進行欺瞞,還通過轉賬透支楊某信用卡的方式獲得人民幣近15萬元供其揮霍,甚至用楊某的身份證到酒店開房與異性約會。
2018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朱曉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后朱曉東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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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10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朱曉東故意殺人上訴一案(“殺妻藏尸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朱曉東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2016年10月17日上午,朱曉東在家與妻子楊儷萍發(fā)生爭執(zhí),并用手扼住楊儷萍的頸部致楊機械性窒息而死亡。隨后,朱曉東將楊儷萍的尸體用被套包裹后藏匿于家中陽臺上的冰柜內。之后的日子里,朱曉東用楊儷萍的積蓄四處旅游,并用楊儷萍手機發(fā)送朋友圈,偽造其仍然在世的假象,直至2018年2月1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朱曉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后,朱曉東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庭審過程中,朱曉東辯稱自己殺害妻子是由于一時激動,并在殺妻后感到“人生無望”“心灰意冷”,腦中有了自殺念頭,利用楊儷萍的積蓄四處旅行游玩是為了在自殺前通過享樂來麻痹自己。
朱曉東的辯護人認為,朱曉東殺害妻子的行為屬于家庭矛盾糾紛引發(fā)的激情殺人,且朱曉東雖然在案發(fā)三個多月后才投案自首,但是其到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應當予以從輕處罰。
檢方認為,朱曉東系預謀殺人,手段殘忍,并在殺人后藏匿尸體隱瞞事實,主觀惡性極大,且一審原判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日12時23分,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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