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開始試點,6月底全國實施 交通違法行為可異地處理】記者14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明確,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guī)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fā)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fā)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fā)生地的處罰標準執(zhí)行。這項措施將于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記者劉奕湛)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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