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fā)布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這也是最高檢發(fā)布的第十七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6起典型案例中,包括“初篩陽性仍乘坐動車導致疫情傳播的曾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引發(fā)群眾搶購的李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等。(記者劉碩、熊豐)
相關信息
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fā)布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第十七批涉疫典型案例發(fā)布
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fā)布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這也是最高檢發(fā)布的第十七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此次發(fā)布的6起典型案例,其中4起系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2起為行政違法處罰案件,主要涉及有關人員不遵守國家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規(guī)定、妨害疫情管理秩序、造成疫情傳播或導致疫情傳播的嚴重危險等違法犯罪行為。包括:接到核酸檢測初篩陽性通知后,仍乘坐動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跨省回家,導致其妻子、網約車司機感染新冠肺炎的曾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在行程碼被標星的情況下,為逃避檢查借用他人行程碼、租用目的地牌照車輛避開高速公路,自駕跨省從事有關活動,且不履行登記報備等相關義務,導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千余人被集中隔離、多個區(qū)域被封控、多處場所被管控的王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作為國際集裝箱碼頭裝卸工人,違反“閉環(huán)管理”規(guī)定,多次私自外出,造成疫情傳播嚴重危險,給當地工作學習、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馮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編造虛假的涉疫信息并在微信群發(fā)布,導致該消息在網絡迅速擴散,造成全域群眾恐慌、搶購生活物資等李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經多次提醒后仍不配合、違規(guī)外出、不采取防控措施、拒絕核酸檢測的田某某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命令案,以及隱瞞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帶來疫情傳播重大風險的李某某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命令案。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執(zhí)法司法機關在涉疫情防控執(zhí)法司法活動中,要始終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嚴格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疫情防控不偏離法治軌道,案件辦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要根據違法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危害大小、主觀認知、影響后果等具體情況,依法準確追究責任,嚴禁“一刀切”執(zhí)法司法。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jié)輕微、尚未構成犯罪,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為依法推進各項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第十七批)
今年3月以來,受奧密克戎新冠變異毒株傳播等因素影響,我國出現了疫情多點散發(fā)的復雜形勢,有的地區(qū)疫情持續(xù)處在高位狀態(tài),對我國疫情防控帶來嚴峻挑戰(zhàn)。從近期情況看,個別單位和人員違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規(guī)、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現象時有發(fā)生,有的還引發(fā)了較為嚴重的后果,對此必須依法追究責任,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付出巨大努力和犧牲得來的防疫成果。全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擔負起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經濟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責任與使命,堅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依法戰(zhàn)疫,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疫情防控工作,為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zhàn)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為引導人民群眾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指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疫情防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編發(fā)了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違法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6起案例中,有的接到核酸檢測初篩陽性通知后,仍乘坐動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跨省回家,導致其妻子、網約車司機感染新冠肺炎;有的在行程碼被標星的情況下,為逃避檢查,借用他人行程碼、租用目的地牌照車輛避開高速公路,自駕跨省從事有關活動,且不履行登記報備等相關義務,不及時進行核酸檢測,多次到人員密集的場所停留、活動,導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千余人被集中隔離、多個區(qū)域被封控、多處場所被管控;有的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或經多次提醒后仍不配合、違規(guī)外出、不采取防控措施、拒絕核酸檢測,或隱瞞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帶來疫情傳播重大風險;有的是國際集裝箱碼頭裝卸工人,違反“閉環(huán)管理”規(guī)定,多次私自外出,造成疫情傳播嚴重危險,給當地工作學習、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有的編造虛假的涉疫信息并在微信群發(fā)布,導致該消息在網絡迅速擴散,造成全域群眾恐慌,搶購生活物資等等。上述行為,都是有關人員不遵守國家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規(guī)定,妨害疫情管理秩序,造成疫情傳播或導致疫情傳播的嚴重危險,害人害己,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涉疫情防控執(zhí)法司法活動中,要始終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根據違法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危害大小、主觀認知、影響后果等具體情況,依法準確追究責任,嚴禁“一刀切”執(zhí)法司法。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jié)輕微、尚未構成犯罪,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協同配合,嚴格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疫情防控不偏離法治軌道,案件辦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關系到每個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醒廣大群眾,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各項疫情防控要求,自覺履行防疫責任和義務,共同營造安全穩(wěn)定的社會治安環(huán)境。
案例一:初篩陽性仍乘坐動車導致疫情傳播的曾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3日,上海疫情暴發(fā)后,上海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上海市中醫(yī)藥管理局發(fā)布《上海進一步強化疫情防控措施》通告,通知市民非必要不離滬,確需離滬的人員須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報告。
3月15日,曾某某從寧波前往上海,幫助在菜市場的同鄉(xiāng)販賣蠶豆。3月25日,曾某某出現咳嗽、流鼻涕等癥狀,自行去藥店購買感冒藥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醫(yī)院進行單采核酸檢測。3月28日上午8時許,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檢測出現異常的電話通知,要求其參加復檢。
曾某某接到該通知后,立即將原訂購的3月28日D3135次動車票(10:39途經上海虹橋)改簽為同日D3205次動車票(9:35上海虹橋發(fā)車),并于當日乘坐該動車返回福建省莆田市。當日下午到達莆田后,曾某某乘坐趙某某駕駛的網約車回到家中。
3月29日,莆田市涵江區(qū)疾病控制中心上門對外省市返莆人員進行核酸檢測,曾某某初篩陽性,后經復核為確診病例。經莆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流調排查,曾某某與同車廂外省市人員及在莆的妻子、網約車司機趙某某等200余人密切接觸,其妻子、網約車司機趙某某現已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3月29日,涵江區(qū)疾病控制中心確診曾某某為新型冠狀病毒病例后,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曾某某立案偵查,3月30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并就案件收集完善證據等主動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建議。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案例二:規(guī)避疫情防控檢查拒不報告行程導致多名學生感染的王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2年1月20日,山西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布《關于調整疫情防控有關措施的通知》,要求“14天內有中高風險旅居史的入晉返晉人員一律實施‘14+5’集中隔離醫(yī)學觀察”,“其他省外低風險入晉返晉人員須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第一時間向屬地社區(qū)(村)和單位報告”。2月7日,山西省疫情防控辦發(fā)布提示,省外入返晉人員須持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不能提供的,要求第一時間開展一次核酸檢測,并做好健康監(jiān)測。2月16日,太原市疫情防控辦發(fā)布緊急提示,要求2月1日以來有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滿洲里市旅居史的人員,或與病例活動軌跡有交集的返(抵)晉人員,第一時間主動向所在社區(qū)(村)、單位或酒店報告。
王某某系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銷售員,負責教輔書籍的推廣銷售工作。2022年2月12日,王某某與其母親在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某酒店參加生日宴會。2月19日,王某某在明知呼和浩特市人員非必要不離呼、自己的行程碼已被標星的情況下,多次聯系他人要求借用對方的行程碼,并特意租用“晉A”牌照車輛,由呼和浩特市自駕前往山西省太原市推銷教輔材料。
進入太原市后,王某某相繼收到山西省疫情防控辦公室電話、短信通知,要求其進行信息登記。但王某某仍不履行登記報備等相關義務,不及時進行核酸檢測,多次到人員密集的場所停留、活動,并于2月20日16時左右到太原市陽曲縣某某中學推銷教輔材料,16時20分左右離開;18時左右到太原市某某中學推銷教輔材料,18時10分左右離開。
2月21日零時許,王某某的母親通過微信告知其12日在呼和浩特市參加宴會的人員中已經出現確診病例,包括其母親在內的參加宴會人員已被集中隔離,并多次催促王某某進行核酸檢測。王某某明知自己屬于密切接觸者,仍未向太原市疫情防控有關部門報告或采取有效的自我隔離措施。當日下午,在其身體已出現咳嗽、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癥狀的情況下,王某某為了躲避查驗,避開高速公路,通過108國道自駕到達山西省忻州市,并多次到人員密集場所停留、活動。
2022年2月22日上午,王某某到醫(yī)院進行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之后被確診為感染新冠肺炎。疾控部門工作人員在向其核實情況時,王某某沒有如實報告行程,故意隱瞞了曾到太原市陽曲縣某某中學和太原市某某中學推銷書籍的行程和活動軌跡,延誤了疫情防控相關工作,導致太原市5名學生感染新冠肺炎。王某某被確診后,太原市、忻州市四千余人被集中隔離、多個區(qū)域被封控、多處場所被管控,給兩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響。
2022年2月24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王某某立案偵查,并主動聽取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收集完善相關證據提出的意見建議,目前案件正在偵查中。
案例三:國際集裝箱碼頭裝卸工人違反“閉環(huán)管理”規(guī)定私自外出造成疫情傳播嚴重危險的馮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為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強化對港口高風險崗位人員管控措施,2021年交通運輸部印發(fā)了《港口及其一線人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明確規(guī)定要嚴格落實入境服務保障人員閉環(huán)管理。
煙臺某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系經營港口集裝箱貨物裝卸業(yè)務的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與煙臺市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承攬合同。2022年2月7日起,馮某某被煙臺市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煙臺某國際集裝箱碼頭負責“A輪”外輪集裝箱裝卸工作。上崗前馮某某參加了煙臺某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組織的防疫培訓,清楚了解其從事的“外輪作業(yè)專班”屬高風險崗位,實行閉環(huán)管理,每兩天一次核酸檢測,無生產作業(yè)時不得離開外輪作業(yè)專班區(qū),候工、休息、飲食、日常等所有活動必須在專班區(qū)內進行,計劃解除封閉管理人員,需在專班區(qū)單獨房間內進行隔離7天,居家隔離7天,身體不適要立即匯報,嚴禁私自外出就診。“A輪”往返于韓國與煙臺之間,貨輪每周日到達煙臺港卸貨,周一在煙臺港裝貨,當晚去往韓國,由韓國當地人員到船艙進行集裝箱裝卸,周三返回卸貨,如此往復。該輪到達煙臺后,馮某某在從事裝卸作業(yè)期間,曾在船艙內脫掉防護服就餐。
2022年3月8日19時,馮某某違反疫情防控規(guī)定,未經允許從碼頭騎電車外出到其兒子經營的快遞點,并和妻子、兒子、孫子、孫女見面,隨后騎車到藥店購買腸胃藥,之后返回家中給電車充電,1至2小時后返回碼頭。3月10日早上,馮某某嗓子出現不舒服癥狀,當日19時左右其再次未經允許騎電車外出,到其兒子經營的快遞點,幫助收拾紙箱、紙袋,期間未佩戴口罩。隨后騎車到藥店購買咳嗽藥,之后返回家中給電車充電1至2小時后返回碼頭。
2022年3月10日早上,馮某某在公司進行核酸檢測,3月11日核酸檢測反饋結果初篩陽性;3月12日3時50分,煙臺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反饋復核結果為陽性;14時23分,確認其感染毒株類型為奧密克戎。通過登臨“A輪”貨輪對所有船員及外環(huán)境采樣、檢測,發(fā)現1管輪船環(huán)境標本(水杯2份、搖把子4份、背包4份)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
馮某某的行為妨害了疫情防控秩序,導致其居住場所、活動軌跡涉及的重點場所共計4處點位被封控管理并進行終末消毒,其密接、次密接及其他重點人員200人被隔離管控。因其密接涉及小學和幼兒園,對121名師生同住人參照次密接管理,實行7天集中隔離和7天居家健康監(jiān)測,給工作學習、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2022年3月12日,煙臺市港航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馮某某立案偵查,3月18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4月11日,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例四: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引發(fā)群眾搶購的李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
2022年3月7日,吉林省梅河口市通過“梅河口發(fā)布”公眾平臺,發(fā)布了梅河口市關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第一次公告,確認1例初篩陽性感染者;3月9日0點27分,發(fā)布梅河口市關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第二次公告,確認2例初篩陽性感染者。梅河口市迅速實施相關管控政策。
李某某系吉林省梅河口市某傳媒公司員工。2022年3月9日19時許,李某某收到其在吉林省樺甸市的母親用微信發(fā)來的樺甸市政府疫情防控通知,主要內容是樺甸市域內要求核酸檢測應檢盡檢;從3月10日下午4點起施行區(qū)域封閉,非必要不準離家,居民可利用當天和第二天上午的時間采購必需物資,居家等候市政府各項指令。當日20時許,李某某作為網絡傳媒公司的工作人員,明知涉疫信息在網絡平臺傳播的敏感度和影響力,而故意將通知中的“樺甸市”改為“通化市梅河口域內”,并將該虛假信息發(fā)布到公司微信業(yè)績群內,該微信群人員又將此消息轉發(fā)給自己親人、其它微信群中,導致該虛假信息在梅河口市迅速傳播擴散,造成全域群眾恐慌心理,紛紛到超市搶購米、面、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梅河口市一天內出現物資短缺、物價上漲的緊張局面,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對當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3月10日,梅河口市對虛假疫情防控信息公開辟謠,各社區(qū)和街道工作人員從線上到線下進行了大量的辟謠安撫工作。
3月10日,公安機關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對李某某立案偵查,同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4月6日,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訊問,李某某認罪認罰并自愿出具“悔過書”。4月7日,檢察機關開展認罪認罰控辯協商及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充分聽取被告人、值班律師意見。后經綜合考慮李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檢察機關依法對李某某提起公訴,并提出了“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的量刑建議,建議適用速裁程序。4月8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
案例五:上海浦東新區(qū)田某某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命令案
2022年3月27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布《關于做好全市新一輪核酸篩查工作的通告》,明確3月28日5時至4月1日5時,浦東新區(qū)全區(qū)實施封控,要求廣大市民群眾按照所在街道社區(qū)或單位通知,分時段有序參加核酸篩查,對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妨礙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3月29日,上海浦東新區(q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fā)布《浦東新區(qū)關于嚴格落實封控管理期間人員足不出戶措施告知書》,再次通告封控期間,浦東新區(qū)所有居民足不出戶,人員車輛只進不出。
3月31日9時許,田某某(浦東新區(qū)某小區(qū)居民)私自外出采購食物,行至臨沂路時被執(zhí)勤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員發(fā)現,因其未佩戴口罩,經防疫工作人員再三提醒,田某某拒不配合,并欲加速離開。執(zhí)勤民警當場將田某某截停,責令其佩戴口罩、出示核酸檢測證明,田某某仍拒不配合。隨后民警將田某某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經批評教育后,閉環(huán)將其送返住處,并再次告知應當遵守疫情防控規(guī)定,不得擅自外出。
3月31日20時許,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布《浦東、浦南及毗鄰區(qū)域后續(xù)分區(qū)防控有關工作通告》,明確自4月1日5時起,浦東新區(qū)全區(qū)實施分區(qū)分類、網格化管理,封控區(qū)實行“區(qū)域封閉、足不出戶、服務上門”,管控區(qū)實行“人不出小區(qū)、嚴禁聚集”,落實7天社區(qū)健康管理(從3月28日封控時起算),并進行核酸檢測。根據通告要求,田某某居住的小區(qū)調整為管控區(qū),居民不得出小區(qū)、需參加核酸檢測。
4月1日上午,民警將田某某的情況通報其所在社區(qū)居委會,要求加強關注。居委會干部反映,田某某在疫情管控期間無故拒不配合核酸檢測,且不聽工作人員勸阻,私自外出。經查,3月28日9時許,防疫工作人員上門對田某某進行核酸采樣,田某某拒不配合,直至4月1日仍未進行核酸檢測。4月1日9時許,田某某再次違反疫情防控規(guī)定,擅自離開居住小區(qū)。4月1日16時30分許,民警上門要求田某某立即配合進行核酸檢測,田某某仍拒不開門。
4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以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命令,對田某某作出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案例六:江蘇無錫市李某某等人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命令案
2022年3月14日,無錫市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發(fā)布《無錫市疫情防控第78號通告》,明確除國內中高風險地區(qū)旅居史人員、中高風險地區(qū)所在設區(qū)市的低風險地區(qū)及其他有本土病例報告設區(qū)市的人員以外(采取其他管理措施),其他市外來(返)錫人員,嚴格實行“3+11”健康管理措施,前3天落實居家健康監(jiān)測(每天1次核酸檢測),后11天健康監(jiān)測(第7、14天各1次核酸檢測)。3月25日,無錫市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發(fā)布《無錫市疫情防控第92號通告》,要求全市范圍內的公共交通部位、企事業(yè)單位、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居民小區(qū)(村)等各類場所部位出入口全面推廣應用“門鈴碼”,場所部位經營管理者應當安排專人引導督促進入人員掃碼,通過掃碼頁面查驗蘇康碼、行程卡無誤后方可入內;廣大市民群眾應當積極配合現場工作人員進行通行驗證。拒不執(zhí)行“門鈴碼”申領張貼及通行驗證要求,導致疫情傳播風險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4月7日17時26分,李某某從浙江杭州乘坐高鐵抵達無錫火車站,后由朋友駕車將其送往江陰市通江南路某酒店。當日21時50分,李某某在辦理酒店入住手續(xù)時,為躲避通行驗證,提前使用他人手機號碼在微信注冊生成行程卡,掃描“門鈴碼”后跳轉至該行程卡頁面出示,酒店工作人員未仔細查驗,即為其辦理登記入住。4月8日,無錫市公安機關對外來人員排查發(fā)現,李某某14日內曾途經廣東省汕頭市、揭陽市等地,即通知酒店及所在社區(qū)工作人員對其采取管理措施(因李某某本地無居所,在酒店房間內進行居家健康監(jiān)測)。
4月11日居家健康監(jiān)測結束后,民警依法將李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李某某對隱瞞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的事實供認不諱。同時查明,酒店負責人陳某某未按要求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江陰市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以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命令,對李某某、陳某某分別作出處警告的處罰決定。
(相關信息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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