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回應經濟社會新情況新問題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 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回應經濟社會新情況新問題
新華社記者羅沙
從交通事故到醫(yī)療糾紛,從高空拋物墜物到個人信息泄露,從人身損害到精神損害……生活中可能侵害你我權益的種種行為,需要完善的侵權責任制度來進行預防和制裁。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受到廣泛關注。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在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2018年8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首次亮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侵權責任編草案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xiàn)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益做法,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經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侵權責任編草案關注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產生的新情況新問題,吸收采納各方面提出的建設性意見,不斷成熟,日臻完善。
為更好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了“自助行為”制度,賦予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自我保護權利。
此后,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對“自助行為”制度又增加了限定使用條件,防止該規(guī)則被濫用。專家認為,這一制度有助于及時有效合理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機關的執(zhí)法壓力,是對國家機關保護的有益補充。
對于近年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高空拋物墜物問題,侵權責任編草案在現(xiàn)行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基礎上,為保護老百姓“頭頂上的安全”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明確物業(yè)要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有關機關要及時查清拋物墜物責任人。
“草案保留了現(xiàn)行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的救濟功能、預防功能,還強化了有關機關的調查職能。同時通過明確追償權,促使有關機關和其他建筑物使用人積極查找侵權人。”陜西省律師協(xié)會常務理事王浩公說。
根據審判實踐需要,侵權責任編草案完善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擴大。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認為,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的范圍越來越廣,說明我國法律越來越注重從物質保護向精神權益、人格權益的保護拓展,這正是社會發(fā)展進步的具體體現(xiàn)。
明確規(guī)定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責任,用法治的力量保衛(wèi)綠水青山;對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作出規(guī)定,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明確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成本……從社會發(fā)展焦點、熱點到百姓身邊難點、堵點,侵權責任編草案均作出回應,推動解決突出民生問題。
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和有關企業(yè)的意見;奔赴各地調研,了解實際情況,聽取地方意見;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廣集民智……立法工作接地氣、具實效,用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回應人民期待。
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侵權責任編草案日漸完善,在強化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社會生活提供行為規(guī)范,字里行間彰顯民法典立法的民生關切。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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