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8月16日電 據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官方微信16日消息,因認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佩奇的著作權人將途歌公司訴至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8月15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途歌公司侵害原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圖片來源: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官方微信
案件公開信息顯示,因認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將自己享有著作權的“小豬佩奇”形象張貼在途歌公司經營的TOGO共享汽車上,并以此為核心賣點進行商業(yè)宣傳,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將途歌公司訴至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原告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訴稱:原告是系列動畫片《小豬佩奇》又名《粉紅豬小妹》(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權人。涉案的《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美術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投放市場后,深受歡迎。經原告十余年的持續(xù)努力,該動畫片及基于該動畫片相關角色形象開發(fā)的玩具、卡通書在內的一系列周邊產品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各年齡段人群的普遍喜愛,已成為一種文化現(xiàn)象,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yè)價值。2014年6月4日,原告就美術作品《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在中國國家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其依法享有與小豬佩奇形象相關的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案件信息還顯示,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2018(第十五屆)北京國際汽車展覽會舉行期間,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小豬佩奇”形象張貼在被告經營的TOGO共享汽車上,并以此為核心賣點,以“途歌佩奇車上紋,掌聲送給社會人!”為主題進行商業(yè)宣傳,同時將相關活動在其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體上進行了同步傳播。被告還在其上述微信公眾號內使用了與《小豬佩奇》動畫片截圖基本一致的4幅圖片。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法院。
被告途歌公司辯稱:1.被告已于2018年5月份刪除了微信及微博公眾號當中關于涉案美術作品的圖片,對于車展時使用的車貼在車展期間就已經停止使用,被告已經停止了侵權行為。2.原告要求賠償數(shù)額過高,被告在使用期間并未造成其50萬的經濟損失;被告擴大了其美術作品的影響力,客觀上具有廣告效應,進一步提高了其美術作品的知名度;被告并未因本次使用涉案作品,而給自身帶來較大收益。3.被告本次使用涉案作品,影響范圍極其有限。4.被告向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美術作品致歉,并愿意承擔3——5萬元的賠償。
對此案件,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的裁判結果如下:一是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小豬佩奇》美術作品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二是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三是駁回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中新經緯APP)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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