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獻血審核松存漏洞
周某到案后稱,醫(yī)院及獻血站對獻血人與用血人之間的關系不進行實質審查,在獻血站不可能一一識別的情況下,用血病人只需在醫(yī)院《互助獻血單》上填寫用血者及賣血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賣血者便可拿該單據到獻血站進行獻血,使得賣血行為符合相關程序規(guī)定,成功獻血并借此獲利。在醫(yī)院中,多數病患通常難以在有限時間內找到適合的親友進行獻血,使得病人往往主動尋找其團伙買血,買血成為病人及其家屬獲得手術用血最為便利的途徑。黑色鏈條一旦形成,便成為血頭們大肆賣血牟利的工具。
針對上述案件情況,檢察機關建議:一是規(guī)范互助獻血制度,堵塞漏洞。互助獻血管理單位在采血過程中,不僅要核實獻血者的登記表和身份證是否一致,而且應嚴格篩查獻血者和指定病患之間的關系,發(fā)現具有非法組織賣血嫌疑的應及時報警;二是加強信息監(jiān)管,嚴厲打擊傳播非法組織賣血信息的行為。加大對利用網絡傳播非法組織賣血信息的打擊力度,在城鄉(xiāng)接合部等農民工聚居區(qū)設置重點區(qū)域,排查散發(fā)非法組織賣血信息的傳單,一經發(fā)現嚴肅處理;三是加大普法宣傳,樹立健康無償獻血導向。
探員揭秘
“互助獻血”讓“血頭”獲暴利
2015年11月,招募五名獻血者以“互助獻血”的名義買賣血液的“血頭”楊某在海淀法院受審。作為整個賣血利益鏈條中的關鍵一環(huán),楊某的受審揭開了以“互助獻血”名義賣血的流程和潛規(guī)則。
據偵辦此案的檢察官介紹,首先“血頭”們知道哪里需要血液,便在網上或者微信群里留下“有償獻血”廣告,并留下電話或者聯系方式。有人看到信息后,就會主動與其聯系,不少賣血者已將賣血看成一項工作。
之后,“血頭”內部進行明確分工,有人負責與需要血液的客人聯系,有人負責發(fā)布廣告,有人負責在醫(yī)院等待,有人負責領取獻血互助單,有人負責帶領獻血者前往醫(yī)院體檢和獻血,每個“血頭”負責一部分工作,彼此相互配合。
檢察官表示,有需要血液的客戶向“血頭”買血,并在“血頭”組織好獻血者后支付報酬,“血頭”從中抽利可達20%,內部再自行分成。
2015年11月,“血頭”楊某涉嫌非法組織賣血罪在海淀法院受審。 新京報記者 王巍 攝
案件分析
賣血造成受血者“健康危機”
我國《獻血法》規(guī)定,國家提倡并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但重案組37號此前調查發(fā)現,在北京,一些“血頭”在醫(yī)院臨床用血緊張時,借互助獻血的名義,安排賣血者假扮患者親友在一些醫(yī)院、北京市血液中心等采血點“有償獻血”,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同時,在北京一些流動人口聚集的地鐵站、城中村、網絡上的兼職工作群中,“有償獻血”的小廣告并不少見。
曾辦理楊某組織賣血案的檢察官表示,我國實行的是無償獻血制度,血液不是商品,不能進行買賣,獻血機構也需要有相應的資質,個人買賣血液,擾亂了國家的采供血制度,同時也會給受血者造成一定的“健康危機”。
該檢察官表示,當賣血者將賣血當做收入來源后,就有可能采取一些方法來控制血液質量,比如有高血壓的獻血者,很可能采用服食藥物的方法使得血液檢測正常,但實際上血液卻受到了藥物影響,使得受血者無法得到質量有保證的血液。
新京報此前暗訪調查中,“血頭”(穿紅衣男子)帶著幾名賣血者聚集在某醫(yī)院門診大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y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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