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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網(wǎng)6月8日訊(海都記者 陳盛鐘 通訊員 李祖雄 鄭峰)上個月,莆田涵江區(qū)12歲的男孩小吳(化名)從家里偷了1萬多元現(xiàn)金,隨后,他分多次到當?shù)匾患沂謾C店買了7部智能手機,然后送給班上要好的同學一起玩網(wǎng)絡游戲。不久前,老師發(fā)現(xiàn)班上突然多了不少手機,調(diào)查過后才知道真相。而當家長要求手機店退貨時,卻遭到商家的拒絕。

找到爸媽藏錢處 狂買手機送同學

小吳家住涵江區(qū)莊邊鎮(zhèn),還在上小學五年級。他的父母在當?shù)厥袌錾腺u禽肉,大部分時間不在家??吹洁従有∨笥殉D檬謾C玩游戲、看視頻,小吳也讓父母給自己買一部手機,但一直沒如愿。

5月初,小吳在家里一番尋找后,找到了父母藏錢的地方,一下子拿走了1萬多元,他的父母也沒發(fā)現(xiàn)。小吳在莊邊鎮(zhèn)上一家手機店花1800元買了一部OPPO智能手機,并用它玩起了游戲。班上的同學十分羨慕,常找小吳一起玩。于是小吳3次來到該手機店買了6部手機,其中最多的一次買了4部,然后慷慨地將這些手機送給一起玩游戲的同學。

前不久,小吳的班主任發(fā)現(xiàn),班上好幾個學生帶手機來上課,趕緊詢問,結(jié)果發(fā)現(xiàn)這些手機全是小吳買的。班主任通知了家長,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小吳父母這才知道真相。

小吳的父親吳先生認為,手機店擅自向無監(jiān)護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出售手機,存在過錯,理應無條件退貨。不過,他的要求遭到手機店的拒絕。在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吳先生只好向工商部門投訴。

工商:商家應引導未成年人正確消費

福建凌龍律師事務所的范律師表示,根據(jù)《民法總則》,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小吳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花費近萬元買的手機非必需品,超出其消費能力及獨自承擔購買商品的后果和責任,商家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該退款。

記者了解到,幾部手機被小吳送給同學后,其手機外包裝及部分配件以及購機發(fā)票,均不見蹤跡。此外,因為已經(jīng)使用了一個月時間,部分手機外殼也出現(xiàn)了磨損情況。最終,經(jīng)工商部門調(diào)解及當事雙方協(xié)商后,同意退回手機,商家退還全部9000元購機款的七成,即6300元。對于調(diào)解結(jié)果,吳先生表示滿意。

工商部門也提醒商家,未成年人在購買貴重商品時,必須要有監(jiān)護人陪同。當未成年人上門購買手機等貴重物品時,經(jīng)營者應審視購買人的消費行為是否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有責任和義務引導未成年人正確消費,以免產(chǎn)生不必要的糾紛。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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