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汽車買賣不協助過戶 法院判決依法解除合同
海峽網6月10日訊(閩東日報記者 鄭雨桐 通訊員 林小玲)買賣二手車已是常態(tài),福鼎男子賣車卻不協助買主辦理過戶手續(xù),致使買主無法實現二次交易。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了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7年11月,經營二手車買賣的陳某與蘇某訂立了車輛買賣協議,約定蘇某將自有車輛以62000元賣給陳某,預付款為45342.5元。陳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蘇某微信轉賬1000元,兩天后將剩余預付款44342.5元匯入蘇某賬戶,約定該筆44342.5元的款項由蘇某用于償還車貸款。合同簽訂當日,蘇某雖將車輛交付給陳某,但收到預付款后卻將該筆款項挪為他用,導致車輛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因此,陳某遲遲無法將該車轉賣給別人。后該車的市場價已低于合同訂立時的價格,陳某自知虧本,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在合同簽訂及陳某支付預付款后,雖然蘇某向陳某交付了車輛,但因其未能依約將預付款用于償還車貸款,導致該車輛無法過戶,且經陳某催促其繼續(xù)履行后,其亦未能履行,致使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其主要責任在于蘇某,故陳某請求解除該合同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蘇某應返還購車預付款45342.5元,陳某應返還蘇某的車輛。
法官提醒: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比如,買賣合同中,出賣方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買受人支付價款并受領標的物即屬買賣雙方的主給付義務。雖然從給付義務是一種輔助性義務,但從給付義務的違反也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甚至是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如果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所引起的,則這種違約行為應屬于根本違約,因此,違反從給付義務也可導致合同解除。本案中出賣人雖然履行了“交付車輛”的主給付義務,但因其未履行“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的從給付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買受人因而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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