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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受害人主張住宿費、通勤費、購置稅等費用合理嗎?能否獲得法院支持?近日,閩清法院受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件。

據(jù)了解,2022年10月,陳某駕駛小型轎車為避讓黃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而向左變道,因操作失誤將油門當剎車,導致車輛駛入對向車道撞翻由朱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造成朱某車損人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與黃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朱某無責。事故發(fā)生后,陳某與黃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朱某車輛全損費用、醫(yī)療費、誤工費、財產(chǎn)損失費、拖車施救費。因保險公司表示住宿費、通勤費、提前還款費、購置稅、精神損失費不在理賠范圍,故朱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與黃某承擔賠償責任。

閩清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朱某主張的通勤費、住宿費均在朱某與保險公司雙方協(xié)商并達成賠償協(xié)議之后所產(chǎn)生,不屬于法定的賠償項目;提前還款費用系朱某與貸款方之間約定的車貸分期還款所產(chǎn)生的費用,與本案的損失并無直接關聯(lián);購置稅是購買人在購買新車應繳納的法定稅款,并不能獨立于對應車輛而單獨存在,朱某領取全損賠償款及拍賣殘值款后,再主張賠償購置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朱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因本案事故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應自行承擔。綜上,閩清法院駁回了朱某的訴訟請求。朱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王曉)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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