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商務執(zhí)法支隊對福州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存在未在經營場所明示服務收費標準和“三包”信息等售后服務政策、未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及投訴渠道、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進行備案等問題。
經立案調查,市商務局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對應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林華)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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