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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先生在某網(wǎng)絡購物平臺“薅羊毛”下單了某品牌53度白酒,市場價格一瓶1599元,而王先生以每瓶159元的價格購買了10瓶。誰知下單后幾分鐘,商家以價格標注錯誤取消了訂單。王先生不服,商家過失標錯價格就該承擔責任,取消訂單有道理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吳文超律師:商家取消訂單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通過信息網(wǎng)絡成立的合同,自消費者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王先生下單以后,買賣合同就已經(jīng)成立了。

合同成立以后,若賣家在錯誤標價的情況下依照約定交付商品,會使得賣方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顯然與《民法典》的公平原則相違背。因此,在網(wǎng)購錯價案件中,商家可以主張標價錯誤的買賣合同構成重大誤解,請求撤銷合同。但是,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重大誤解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必須通過訴訟或者仲裁,且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因此,本案中商家取消訂單不是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方式,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等信息網(wǎng)絡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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