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4月2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程明 葉智勤 通訊員 晉研)近日,晉安法院一審宣判兩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被告人付某程、劉某發(fā)等8人因犯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分別被判處19年至1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鑒于當前仍處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時期,上述兩起涉惡案件均選擇在看守所進行宣判。
被告人付某程等4人、劉某發(fā)等4人系同一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2015年6月以來,被告人付某程、劉某發(fā)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形成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被告人付某程為領導者,以被告人王某輝為骨干成員。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洋刑滿釋放后加入該集團并成為骨干成員。該團伙以被告人吳某華、劉某發(fā)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在一起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通過傳播淫穢視頻實施詐騙等多種違法犯罪活動,并經常在晉安區(qū)西園、桂山、火車站一帶店鋪及周邊學校惹事生非,嚴重影響學校秩序,給群眾的生活、人身安全帶來惡劣影響。
近日,晉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某程等4人、劉某發(fā)等4人結伙利用QQ網絡,向不特定的人以傳播淫穢物品為誘餌詐騙錢財,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結伙毆打、恐嚇他人敲詐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多次或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多次逞強耍橫,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付某程等4人、劉某發(fā)等4人為實施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已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已構成犯罪集團。其中,付某程是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付某程有期徒刑19年。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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