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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賣的車上不了牌 銷售商被判退還訂金并支付利息

海峽網(wǎng)4月25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陳偉力 陳思鑫)2017年8月初,吳某與福州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新車買賣合同》,合同訂立當日,吳某依約定向該公司轉(zhuǎn)賬支付258000元,備注為購車款。后因該輛汽車排放標準不符合國五標準,導(dǎo)致車輛不能在福州上牌。2018年2月底,吳某向閩侯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車訂金258000元,并按央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福州某汽車銷售公司以吳某交了購車訂金后,公司依約通知吳某辦理結(jié)算余款、提車,但吳某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wù),也未辦理提車相關(guān)手續(xù),已構(gòu)成嚴重違約為由,提起反訴,訴請解除雙方簽訂的《新車買賣合同》,并要求吳某支付違約金258000元。

審理法院認為,吳某購買訟爭車輛的目的是為了能夠合法使用該車輛,汽車銷售商應(yīng)當知道訟爭汽車排放標準不符合機動車排放標準卻向吳某銷售該車輛,致使吳某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構(gòu)成根本違約。因此,吳某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新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據(jù)。

閩侯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吳某與福州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新車買賣合同》,福州某汽車銷售公司應(yīng)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向吳某退還購車訂金258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駁回福州某汽車銷售公司提起的反訴。

福州某汽車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訴。經(jīng)審理,福州中院維持原判。

案例點睛:

在購買機動車的過程中,消費者往往處于劣勢。汽車銷售商在銷售過程中應(yīng)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不忘“顧客至上”的初心。同時,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前,應(yīng)當充分了解所購買機動車的基本情況及有關(guān)政策,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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