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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女友 影樓要收換人費?

影樓要男子補交1940元“換人費”

市民董先生跟女朋友的婚紗照還沒拍完,就分手了,因與影樓的服務合同沒有過期,小伙子又帶新女友去這家影樓拍照,結果被要求補交“換人費”。昨天,董先生致電武漢晚報反映:這個所謂的“換人費”到底該不該交?

 換了女朋友拍婚紗照要加錢

26歲的董先生說,去年5月,他跟前女友在江漢路逛街,碰到皇宮婚紗攝影機構(以下簡稱“皇宮”)搞促銷活動。董先生就當場交500元預訂了拍一套價值2888元的婚紗照,并簽了合同。

當年6月,董先生和前女友前往“皇宮”拍攝了5組造型(服裝)的樣片,并由董先生補齊余款2388元。半個月后,因董先生對樣片不滿意,“皇宮”承諾為其重拍至滿意為止,有效期為兩年。出人意料的是,董先生和前女友還沒等到重拍的那天,就分了手。

今年初,董先生交往一個新女友,兩人決定拍照記錄甜蜜感情?,F任女友知道董先生跟前女友拍過婚紗照,想到服務合同還沒到期以免浪費,也同意去“皇宮”拍照。前幾天,董先生拿著合同和收據到“皇宮”預約重拍,工作人員卻要求他按每套服裝388元的價格補交服務費,這樣算下來,就得補交1940元。董先生認為不合理,提出解約,該婚紗攝影機構也沒答應退錢。

 影樓有權加收“換人費”

昨天,武漢晚報記者陪同董先生來到“皇宮”婚紗攝影機構。“皇宮”大堂經理姜女士表示,合同上簽的是董先生和前女友的姓名,“皇宮”只為這兩個人服務到滿意為止,如果換了其中任何一個人,“皇宮”都有理由認為客戶對先前的服務是滿意的,現在預約的是新的服務,所以要加收“換人費”。

在記者的協(xié)調下,大堂經理姜女士松口說:少收852元服務費為董先生和現任女友拍照,但董先生感覺“喜事被搞得不愉快”,拒絕加錢,決定自己獨自在“皇宮”拍一套寫真照(合同允許)。

加收“換人費”并無不妥

針對此事,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的肖建斌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認為,董先生在該影樓拍照前,簽訂了合同,該服務合同是保障消費者和商家雙方的權益。顧客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換人拍照),影樓可以不履行原定義務(拍到滿意為止),要求加收服務費也就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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