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部公布的入籍新規(guī),加拿大居住時間5年滿3年可入籍,取消每年居住時間限制,留學生居住算時間!申請者再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前居住的時間可算做公民入籍時間,計算為每居住一天算半天時間,最長可算作一年時間。那如何計算居住時間呢?
來看看接下來這則案例吧。一名來自臺灣的加國永久居民申請入籍,因曾數(shù)度返臺灣照顧病重家屬,令入籍前居住加國時期,較法律要求差距逾420天,公民法官使用案例的測試,確定該名女子常住加國,符合申請入籍的居住要求。
該名公民法官列舉了六條問題助其判斷,以確定該名女子常住加國:
1、在入籍申請之前,入籍申請者有不在國內的近期情況。但在這些近期情況出現(xiàn)之前,申請者是否長期身處國內?
公民法官斷定,在女答辯人不在國內情況出現(xiàn)前,她并不是在加國有一段長時間。但公民法官也確定,女答辯人不在國內,是因為緊急事故所致,她的父親和家公的健康不佳,她的丈夫又不能抽身離開其針灸師工作和專業(yè)認證程。
2、入籍申請者的直系家屬和受養(yǎng)人在那里居住?
女答辯人的丈夫和子女均住在哈里法斯市,子女正在讀大學,并居在由家庭于2011年購買的柏文樓宇。女答辯人的母親居于南投,家公居于臺北。女答辯人亦有一姐(或妹)居于多倫多,并育有兩子女,眾人均是加拿大人。
3、入籍申請者身在加拿大的模式顯示是回家或只不過是到訪本國?
公民法官斷定,女答辯人在臺灣完成照顧家屬任務后,便返回加拿大,她的模式反映以加國為家。
4、入籍申請者不在加國的程度如何?
如申請者只是少于1,095天總數(shù)幾天,相對長時段不在加國,前者情況是會讓人較易接納申請者視加國為居住地。
女答辯人身在加國時期有嚴重不足。但公民法官斷定,她是因家庭需要而離開加國,之后仍然還會回加國。公民法因此認為女答辯人外訪模式顯示她視哈理法斯市為其居住地。
5、入籍申請者不在加國是否因一個臨時狀況而引致?例如在海外臨時工作、陪伴在海外臨時工作的配偶、在外地報讀課程等。
公民法官斷定,女答辯人外訪模式顯示她不在加國是由于一個臨時狀況引致,這就是她的雙親和家公的健康不佳。
6、入籍申請者與加國的連系之質素如何?是否比申請者與任何其他國家存在的連系之質素來得更堅固?
公民法官斷定,女答辯人與加國的連系之質素,比她與臺灣或任何其他國家的連系之質素更堅固,并認定加國就是她的慣性居住地。公民法官亦斷定,加拿大乃是女答辯人經(jīng)常、正常、慣性居住的地方,她已將其生存模式集中在加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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