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jiān)會8月31日更新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jiān)會對高鵬操縱福建金森股票價格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diào)查、審理,證監(jiān)會決定沒收高鵬5509萬元的違法所得,并處以5509萬元罰款。
高鵬實際控制“曾某蘭”等23個證券賬戶操縱福建金森股價。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間,涉案賬戶組建倉拉抬及拉高股價反向賣出階段,在無任何利好公告的情況下,“福建金森”股價(按照復權前每日收盤價格測算)漲幅110.35%,同期深證成指漲幅40.17%,偏離70個百分點。
控制23個證券賬戶
經(jīng)證監(jiān)會調(diào)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間,高鵬控制使用“曾某蘭”萬和證券賬戶、“江某獅”萬和證券賬戶、“鄭某玉”萬和證券賬戶、“鄭某麗”萬和證券賬戶等23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
高鵬控制使用賬戶組期間,賬戶組交易“福建金森”的資金與高鵬工商銀行尾號2836的銀行賬戶等密切關聯(lián),主要使用鄭某余、林某華、張某杰等的銀行賬戶進行資金劃轉,分別轉入賬戶組進行交易。
鄭某余、林某華、張某杰等賬戶出借人及相關優(yōu)先級資金方等人指認高鵬控制使用上述賬戶組中的賬戶。此外,賬戶組存在頻繁共用相同交易設備下單。綜上,高鵬實際控制“曾某蘭”等23個證券賬戶。
獲利超5509萬元
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間(以下簡稱操縱期間),高鵬控制賬戶組,利用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通過連續(xù)交易、對倒等方式操縱“福建金森”股價,獲利超5509萬元。
操縱期間內(nèi),涉案賬戶組期初無持股,期間累計買入“福建金森”6837.77萬股,買入金額13.19億元,累計賣出“福建金森”6698.36萬股,賣出金額13.54億元,截至2019年6月13日仍持股139.42萬股。
涉案賬戶組在連續(xù)交易期間的多個時段交易占比指標較高,其在48個時段內(nèi)達到連續(xù)十個交易日平均成交占比超過20%。其間,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2月4日,涉案賬戶組在連續(xù)27個交易日交易“福建金森”,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為20%;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8日,涉案賬戶組在連續(xù)24個交易日交易“福建金森”,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為20.2%。
分三階段實施操縱
從交易行為、持倉變動、股價走勢的情況看,高鵬控制涉案賬戶組的操縱行為,可分為建倉拉抬、拉高賣出、迅速出貨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建倉拉抬階段。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0日,涉案賬戶組迅速建倉買入,交易以凈買入為主,由持股為0增加至持股988.42萬股。期間,該股股價由11.49元拉抬至16.53元,漲幅43.86%。
第二階段為拉高賣出階段。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涉案賬戶組買賣交替、伴隨對倒行為,通過高價買入行為拉抬股價并反向交易出貨。期間,該股股價由17.11元上漲至24.62元,漲幅43.89%;期間股價最高漲至25.26元,最大漲幅為47.63%。賬戶組總體持倉量緩慢下降,持股數(shù)量由988.42萬股減少至613.31萬股。
第三階段為迅速出貨階段。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賬戶組在本階段初期4月19日單日集中凈賣出268.58萬股,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的25.51%。此后賬戶組交易量減少,并在最后四個交易日迅速賣出226.69萬股。本階段,涉案賬戶組以賣出委托為主,同時伴有部分買入行為,持股數(shù)量從613.31萬股減少至139.41萬股,該股股價由24.62元下跌至15.60元,跌幅3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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