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公園的名片、明星魚“莽子”竟然被人偷走了!作為一條重慶本土“明星魚”,“莽子”的安危,這兩天牽動了無數(shù)重慶網(wǎng)友的心。5月1日下午,重慶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告訴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明星魚“莽子”已無法再回到公園池塘了。
據(jù)悉,4月23日22點左右,有兩男兩女來到大渡口公園,在“莽子”所在的魚池里拉網(wǎng),后用水桶拉走。據(jù)交待,23日22時許,四人在大渡口公園附近一餐館就餐飲酒后,臨時起意到公園池塘用漁網(wǎng)捕撈魚。四人并不知道自己偷捕的是一條明星魚。
目前,四名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四人將會受到什么樣的懲罰呢?
“這要看鑒定機構對于‘莽子’的估價。”知名刑事律師、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雷啟如表示,偷走“莽子”這件事情屬于盜竊行為,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修訂)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犯本罪,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犯本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也就是說,如果最后鑒定出來“莽子”的估價在2000元以內(nèi),該盜竊行為可進行治安拘留和賠償?shù)奶幜P;如果最后鑒定出來“莽子”的估價在2000元以上,該行為構成盜竊罪,根據(jù)具體估價,接受刑法的處罰。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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