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報11月22日消息,駕駛捷豹轎車專門挑選酒駕司機進行碰瓷的周某、崔某,11月22日上午以敲詐勒索罪,被順義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罰金4000元。由于碰瓷的是酒駕司機,大多數(shù)受害者不敢報警。他們一提出“報警”,對方往往就“認 ”給錢。法官在庭后強調(diào)說,哪怕用以威脅、要挾被害人的理由是合法的,同樣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11月2日,駕駛豪車“碰瓷”敲詐酒駕司機的周某、崔某在順義法院受審。 法院供圖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了三起敲詐事實。兩個人在飯店外埋伏著,發(fā)現(xiàn)有司機上車前喝過酒,就駕車跟隨,伺機撞車。查實的第一起發(fā)生在今年3月18日,被害人李某與朋友一起在飯店吃飯,李某朋友喝了點酒。但趕巧李某并未喝酒,不過碰瓷發(fā)生時,他正在不當并線。周某和崔某稱對方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向李某索要賠償款2.5萬元;3月27日晚,付某酒后駕車左拐時,被二被告人駕駛的捷豹剮蹭,二被告人以付某飲酒駕車為由,威脅對方要立即報警,敲詐付某1.7萬元。
3月28日晚,王某等人在飯店飲酒后駕車離開,剛開幾分鐘就被一輛捷豹車從左后方剮蹭。雙方交涉的過程中,二被告人以被害人酒后駕車為由,索要人民幣2萬余元,王某說只能給5000元。雙方未達成一致,王某讓黨某到現(xiàn)場包庇自己醉酒駕車的行為,然后雙方報警。
宣判后,本案主審法官蔡秀說,發(fā)生事故之后,周、崔二人利用被害人酒后駕車擔心交警給予處罰的恐懼心理,以報警相要挾,勒索錢財。二人并非真的想讓交警來處理交通事故,而是想向被害人施加壓力,迫使其交出財物。他們駕駛的捷豹車也受到一定損傷,需要進行修理。法官表示,周、崔兩人主動制造交通事故的目的在于“碰瓷兒”。捷豹車是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工具,對于剮蹭造成的修車費用屬于被告人的犯罪成本,無需扣除。
在法庭認定的第三起案件中,兩人屬于犯罪未遂。各種證據(jù)相互印證,均證實他們以被害人酒后駕車為由,索要高額賠償款。
由于二被告人當庭認罪,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法院對他們從輕處罰,最終兩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本文原題為《駕豪車碰瓷酒駕者 兩被告人獲刑》)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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