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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云南省高院判決書。 鐘欣 攝

圖為云南省高院判決書。 鐘欣 攝

圖為云南省高院判決書

記者11日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以事實不清楚,證據(jù)不足將昆明市晉寧楊富等21人故意殺人、聚眾斗毆案發(fā)回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4年10月14日,晉寧發(fā)生一起施工方與村民沖突事件。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晉城物流中心工地投資方與被告人楊汝明簽訂該工地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合作協(xié)議,定于2014年10月14日開工。由于此前在該工地施工過程中,多次遭到富有村村民的阻止,造成停工。為達到順利開工的目的,被告人楊汝明組織數(shù)百人,準備了鋼管、石塊等工具并進行了訓練。被告人楊富、李海英、張紅珍等獲知此消息后組織村民商議并進行安排,準備了汽油、鋼叉等工具決意阻止楊汝明方開工。

2014年10月14日上午8時許,施工方前往集結地的王某某等8人在富有村被楊富等被告人及村民扣押、毆打。10時許,楊富等被告人將王某某等8人帶至富有村口,澆上汽油與楊汝明方形成對峙。對峙過程中,8名被扣押人員遭到持續(xù)毆打。15時許,雙方發(fā)生大規(guī)模持械沖突、打斗。其間,8名被扣押人員身上的汽油被點燃。械斗中,造成王某某等7名施工方人員和村民舒某某共8人死亡、18人重傷至輕微傷、多人財物不同程度受損的嚴重后果。

2016年2月5日,昆明中院對被告人楊富等21人故意殺人、聚眾斗毆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分別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海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楊富、陳俊孟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張紅珍、楊汝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丹、楊貴明等16人以犯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七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其中,對被告人張燕陽、楊寶明、張宜晉、李勇、楊許宣告緩刑。

被告楊汝明的辯護人李春光律師提供的云南省高院判決書顯示,宣判后,李海英、楊富、楊汝明等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云南省高院認為,第一審判決對該案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jù)不足,遂依法撤銷昆明中院相應的刑事和附帶民事判決,發(fā)回昆明中院重新審判。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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