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殺人了,我一會兒就去投案。”2014年9月30日17時30分,沒等110接話員詢問,電話便掛斷了。18時50分,滿身是血的沈剛投案自首,對故意殺害李元方一家三口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妻子出軌,男子“滅門”
2014年2月份的一天,沈剛的媳婦潘美麗在集市上偶遇了18年前的初戀情人李元方,二人互留了電話號碼。經過短信、電話、QQ聊天,兩人舊情復燃,多次在賓館發(fā)生性關系。
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沈剛無意間聽到了潘美麗和李元方的聊天錄音,憤怒之下暴打了媳婦一頓。潘美麗將自己和李元方偷情的事和盤托出,沈剛氣瘋了,拆了春節(jié)剩下的十余個兩響炮仗,取出里面的火藥,想做個爆炸物炸翻李元方的車。但由于沒有找到做爆炸物的方法,最終放棄了。
9月25日,沈剛購買了半桶汽油,連同手銬、剔骨刀以及裝滿黑火藥和鐵沙粒的土槍藏在自家大門洞里,想找機會教訓下李元方。據(jù)沈剛交代,土槍、黑火藥、鐵沙粒是1995年買來打野兔的,后因國家加強槍支管理,他將這些東西藏了起來。刀子是以前干流動飯店時用過的剔骨刀,手銬則是在知道妻子出軌后,在一地攤上買的。
9月30日下午,沈剛讓潘美麗給李元方打電話,問他想賠多少錢來私了這個事。李元方的回答是:“想要錢,先攢著吧,等到80歲再說。”暴怒之下的沈剛將汽油桶和槍放到車上,別上手銬和剔骨刀,不顧妻子勸阻,開車去了李元方家。
傍晚時分,沈剛看到李元方的車開到車庫,就用槍敲打著李元方的車窗要其下車。聞聲趕來的李元方媳婦和李元方一起與沈剛奪起槍來。奪槍過程中,槍被朝空擊發(fā)并被李元方奪去。沈剛拔出刀子,朝李元方媳婦胸腹部連捅幾刀,與李元方搏斗時,捅中李元方胸部。此時,沈剛發(fā)現(xiàn)一小孩站在李元方家門口,追上去對孩子連捅兩刀,李元方一家三口全部身亡。沈剛覺得還不解恨,又從車里拿出汽油,灑在李元方家客廳的沙發(fā)上,點著火,迅速逃離現(xiàn)場。
在開車回家的路上,沈剛撥通了110投案自首?;丶液?,他告訴潘美麗:“如果有人問起來,你要說是因為我和李元方老婆好了,才殺人,我不想扣這個帽子。”
立案監(jiān)督,引導偵查
2014年10月8日,警方以沈剛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辦案檢察官在閱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相關證人后,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沈剛涉嫌故意殺人罪。但檢察官在全面審查、綜合分析證據(jù)時發(fā)現(xiàn):沈剛所持土槍及發(fā)射彈丸(鐵沙粒)、案發(fā)現(xiàn)場證人聽見槍響等證據(jù),證實土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槍支,但沈剛不具備持槍資格,根據(jù)刑法第128條規(guī)定,他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根據(jù)沈剛放火燒毀的被害人住宅結構、位置等現(xiàn)場勘查照片及被燒毀物品等證據(jù),沈剛的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根據(jù)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他涉嫌放火罪,而警方并未對沈剛涉嫌的上述兩罪立案偵查。
2014年10月15日,平原縣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沈剛。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4條、最高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答》的規(guī)定,對沈剛涉嫌的非法持有槍支罪和放火罪的犯罪事實進行立案監(jiān)督,并列出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偵查方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機關以沈剛涉嫌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支、放火罪移送平原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平原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沈剛的犯罪行為應當數(shù)罪并罰,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據(jù)刑訴法管轄規(guī)定,該案屬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014年12月19日,平原縣檢察院將該案依法報送德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罪都認定,被告人死刑
2015年4月17日,德州市檢察院以被告人沈剛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向德州市中級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6日,德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檢察官圍繞辯護人提出的沈剛主觀犯意并無預謀、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辯護意見,從沈剛事先準備槍支、購買汽油、手銬等作案工具,殺害李元方及其妻子、追殺已經逃跑的小孩、長期非法持有槍支、使用汽油放火燒毀李元方房屋等客觀行為一一進行反駁。法庭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
2015年12月6日,德州市中級法院認定,被告人沈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沈剛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7年3月14日,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法裁定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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