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當(dāng)問及汪某為何選擇在17年后投案自首時,汪某說:逃亡的日子真的生不如死。
汪某,男,現(xiàn)年59歲,農(nóng)民,住浙江省淳安縣姜家鎮(zhèn)雙溪村。
1999年12月10日下午,汪某與鄰村的江某、同村的胡某等人一起,持獵槍和土銃在淳安縣姜家鎮(zhèn)雙溪村一座后山上狩獵野豬。在此過程中,汪某誤將身在蘆葦叢中的江某認為是野豬,以土銃開槍射擊,擊中江某胸部。經(jīng)淳安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江某系胸部遭霰彈擊中致心臟破裂死亡。
汪某在開槍射擊、聽到被害人的呼救后,未報警,未主動施救,也未告知其他參與打獵的人施救,將土銃丟在山上,當(dāng)即下山,逃往江西等地。
在負罪潛逃的17年里,汪某以住涵洞、撿垃圾為生,有錢尚能吃上一頓飽飯,沒錢時就吃垃圾中的食物,偶爾在路上看到警車、聽到警笛聲,第一反應(yīng)就是警察來抓自己了,于是沒命的往山上跑,在山上靠吃野果為生。
今年2月1日,汪某拖著已10天未進食米粒的身軀從山上下山,在喝下一口一直隨身攜帶的農(nóng)藥后,敲開了老表的大門,告訴老表自己是浙江的逃犯,17年前開槍打死了人,請求老表報警。
今年6月1日,淳安縣人民法院對汪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法庭上,汪某說,17年了,他不知江家失去唯一的兒子后江某父母是怎么過的?不知自己的父母是否還健在?不知家中僅有的一間土墻房是否已倒塌?不知回去后法院會判自己多少年?還有太多太多的不知……而在看守所的這些日子,自己能吃上飽飯,能睡安穩(wěn)覺,什么樣的判決他都能接受,就算以命抵命,也是罪有應(yīng)得。
法院審理認為,汪某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汪某無持槍證,其違法持土銃開槍射擊,在聽到被害人的呼救后,未報警及施救,負罪潛逃達17年之久,不屬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汪某投案自首,當(dāng)庭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被告人汪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責(zé)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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