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給人幫忙卻受了傷,對方該不該賠償?廣州一家五金公司員工送貨到合作的家具公司后,本出于好意幫忙卸貨,不料,在卸貨期間卻被重達1.5噸的電動叉車壓傷致高位截癱,經(jīng)鑒定為一級傷殘、十級傷殘各一項。事后,該員工程某將家具公司和五金公司全都告上法院,要求賠償246萬元損失。家具公司則辯稱,其不存在過錯,程某是自發(fā)幫忙、不當操作導致受傷。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南沙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程某自身存在違規(guī)使用電動叉車、操作不當、躲避不及時等過錯,負主要責任,但兩家公司也存在監(jiān)管不嚴等過錯,應擔責36%,賠償70萬余元。
事件:卸貨被叉車壓致高位截癱
2013年起,程某與廣州市某五金公司約定,由程某負責將五金公司的貨物送至廣州某家具公司,五金公司支付報酬給程某。2015年7月的一天,程某按例將貨物送至家具公司倉庫,在卸貨時,重1.5噸的電動叉車突然翻倒壓在程某的身上,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經(jīng)住院治療,程某被確診為腰椎橫斷骨折、下肢高位截癱,其傷情經(jīng)鑒定為一級傷殘、十級傷殘各一項。之后,因協(xié)商賠償無果,程某將五金公司、家具公司全都告上法院,要求連帶賠償人民幣246萬元。
辯方:傷者自發(fā)幫忙且操作不當
面對控訴,五金公司辯稱,五金公司貨物運至家具公司后有專門員工跟車卸貨,五金公司并未指示程某卸貨,程某完全是自發(fā)幫忙,且操作不當導致受傷,五金公司沒有過錯。家具公司則辯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程某卸貨時不是為家具公司工作,卸貨是五金公司的義務;而且電動叉車需要專業(yè)人員操作,家具公司的電動叉車停放處及顯眼位置均張貼了警示標識,事發(fā)地點地面平整,其已盡了合理提示義務,程某擅自操作叉車,受傷是其自身過錯。
判決:兩公司共擔責36%
為明確兩公司的責任承擔及分配,法官與程某、兩公司代表一同前往事故發(fā)生地點勘查,發(fā)現(xiàn)事發(fā)地點沒有卸貨平臺,需使用具有升降臂的電動叉車,但涉案電動叉車及停放處墻壁顯眼處都有張貼警示標志及操作指引、合格操作人員名單等。法院認為,程某存在違規(guī)使用電動叉車、操作不當、躲避不及時等過錯,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家具公司則存在指示不明、監(jiān)管不嚴等過錯,也負一定責任。此外,根據(jù)公平原則,五金公司、家具公司應對程某予以補償。為此,判決家具公司、五金公司各負擔18%的損失,共計賠償709452元。
責任編輯: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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