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糊涂!三明一男子為了35萬幫惡勢力團伙作假供被判刑!
12月10日,鄺某因貪圖高額賠償金幫助惡勢力團伙作假供述,被明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最終被縣法院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情回顧
2018年6月18日晚,湯某因吃宵夜時與鄺某發(fā)生爭吵,叫來曾某等人欲教訓鄺某,次日凌晨2點,鄺某在飯店外被曾某等人發(fā)現(xiàn)并拿刀砍倒在地……
事后,湯某因尚在緩刑期間,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多次托人找鄺某協(xié)商私了。在醫(yī)院接受治療的鄺某起初是不愿意接受的,但面對高額的私了費,最終沒能經(jīng)受住誘惑,與湯某達成了35萬元的“賠償協(xié)議”,不做傷情鑒定,并伙同他人到公安機關做虛假供述,妨礙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企圖讓犯罪者逃脫法律制裁。
所幸辦案人員綜合全案證據(jù),在對鄺某等人的證言進行審查后發(fā)現(xiàn),鄺某的證言存在疑點,可能涉嫌包庇罪,對鄺某等人實施了追捕。
被逮捕后,鄺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條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第一款中對【窩藏、包庇罪】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提醒
古語有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對于財富的追求要有正確的認識,心無敬畏、行無規(guī)矩,必食惡果。被告人鄺某原本是本案的被害人,卻被金錢迷惑,向司法機關作虛假供述,欲使有罪之人逃避法律制裁,受害者反成包庇犯,教訓慘痛。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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