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建省仙游縣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的原仙游縣某村黨支部書記曾某貪污一案,仙游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曾益發(fā)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經(jīng)查明,被告人曾某在擔任仙游縣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其他8名同案人(均另案處理),以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并私分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94555.8元,數(shù)額較大,構(gòu)成貪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曾某共計分得12000元。
鑒于案發(fā)后被告人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身的罪行,屬自首,且到案后能動員犯罪嫌疑人盧某飛(涉嫌尋釁滋事)主動投案,屬立功,又能退還涉案贓款、預繳罰金,有悔罪表現(xiàn),分別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故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責任編輯: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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