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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浦城縣法院在審理被告人毛某販賣毒品、盜竊一案中,為查清案情,詳細了解被告人歸案經過,經檢察機關申請后,通知抓捕被告人毛某的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是基于查明案件事實所需,包括查實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等,有利于增強庭審的對抗性,使得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得到切實保障,進一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實質化。”該案承辦法官、浦城縣法院刑庭庭長張志明解釋道。

庭審中,偵查人員楊某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詳細說明案發(fā)時參與抓捕的經過及被告人歸案情況。合議庭結合偵查人員的出庭說明及當庭詢問內容,認為證人出庭作證,充分還原案發(fā)事實,補正了瑕疵證據,對證人證言予以采信。經過合議庭評議后,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材料,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毛某犯販賣毒品罪及盜竊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張志明 朱麗)

責任編輯: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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