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廈門警方發(fā)布“房產買賣”新型合同詐騙案件
-犯罪嫌疑人柯某俊在接受警方審訊。 警方供圖
臺海網5月13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一年之內,晉江人柯某俊連續(xù)借用6名外地籍市民的身份,在廈門購買了6套房產,但都是只出首付款,不支付尾款,造成6名賣房者總計高達1200余萬元的損失。
原來,在拿到房產證之后,柯某俊都是將這六套房產抵押給小額貸款公司,迅速獲得資金,并給自己添置了寶馬小車。
今日上午,記者從警方了解到,涉嫌合同詐騙罪的柯某俊已被依法移送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發(fā)
賣房后收不到尾款 起訴到法院也無法執(zhí)行
去年10月,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收到一條來自外地的協(xié)查通報,一名外地人在將廈門的房產出售時,遇到了糾紛,懷疑遭遇合同詐騙。“房主把島內的一套房產賣給買房者,但買家在掏了首付款后,就沒有再支付尾款,甚至在起訴到法院后,都無法執(zhí)行。”民警說,這套房產的價值達到800萬元。
看似普通的買賣房屋合同糾紛,經偵支隊民警核查后卻發(fā)現(xiàn)蹊蹺,買房者是外地籍的務農人員,名下沒有房產和其他資產,經濟實力不強,連買房的目的直言不諱說是為了炒房,這很不符合時下的購房目的。警方注意到,在這起房產交易的過程中,出現(xiàn)一名叫柯某俊男子的身影,他通過聯(lián)系買賣雙方來達成交易。
民警對柯某俊展開調查發(fā)現(xiàn),柯某俊1982年出生,晉江人,“他不是房產中介從業(yè)人員,為什么要做買賣雙方的中間人?”對此疑問,民警繼續(xù)調查,卻發(fā)現(xiàn)在我市還有另外五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均出現(xiàn)柯某俊的身影。
經查,柯某俊2016年還牽扯到一起大金額的經濟糾紛訴訟中,目前法院正在強制執(zhí)行中,但柯某俊卻沒有執(zhí)行能力。
交易
借用他人身份買房 交易協(xié)商時“很好講話”
民警逐步揭開了柯某俊在這其中扮演的角色。“2017年5月到2018年3月期間,他在尋覓房源的同時,尋找可借用的身份,再假借別人的名義來購房。”民警說,對于“可借用的身份”,柯某俊要求必須是外地籍、征信良好、名下無資產、無真實購房想法和能力的,而能符合這些特點的,大多是外地籍的務農人員。
“他會和被借用身份者談好,用對方的身份來購買房產,資金方面全部是他來出。整個過程中,他會支付3萬元到5萬元作為借用對方身份的報酬。”民警說。
當柯某俊物色到房源后,就以代理人的身份去和賣房者協(xié)商,整個商談過程中,他都極力滿足賣房者的條件,打造出一種“很好講話”的形象,給對方以好感。
“他付了首付款,等房產證出來后,就拿著房產證去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抵押貸款,拿到的貸款就落進了自己的口袋。”民警說,至于尾款,柯某俊根本沒有再支付。
民警說,總計這六起房產交易糾紛中,部分拿不到尾款的賣房者起訴到法院,但被告一方都沒有償還能力,造成賣房者巨大的經濟損失,金額高達1200余萬元。
審訊
背著賣家領出房產證再拿去小額貸款公司抵押
“這六套房子都是升值空間不大,房主急于拋售的房源,所以柯某俊和賣家談交易時,賣房者都很爽快。”民警說。
經偵警方懷疑柯某俊涉嫌合同詐騙,隨即對這六起案件展開偵查。去年10月17日,經偵警方將柯某俊抓獲,在審查中,柯某俊終于承認了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
柯某俊說,在這六起房屋買賣過程中,他都支付了首付款,到房產證出件時,他拿著買房者的身份證件,就可以將房產證領出。而這一操作,完全是背著賣房者進行的。隨后,他再利用小額貸款公司審核資料不嚴、放款快的特點,將房產證抵押給小額貸款公司,迅速獲得資金。
“在拿到資金后,他還買了一輛寶馬車裝點門面。”民警說,柯某俊的做法有主觀犯罪意圖,并以不當?shù)美麨槟康模虾贤p騙的要素。
目前,犯罪嫌疑人柯某俊已被依法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數(shù)據(jù)
警方打擊經濟犯罪 挽回損失超2億元
2018年,我市警方緊跟當前經濟犯罪的新形勢、新特點,緊貼廈門實際,強力推進“云端”“獵狐”“驚雷”等系列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整治突出經濟犯罪,有力維護我市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2018年,全市公安機關共破獲各類經濟犯罪案件68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711名,挽回經濟損失2.38億元,成功偵破“善林金融”“胖毛在線”“百立寶”等一批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大的案件,為維護廣大群眾合法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做出了積極貢獻。
警方提醒
選擇權威中介機構 確保資金可靠安全
第一,售房人在售房時,應詳細核實購房人及其代理人的真實身份,詳細考察購房人的購買能力。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應選擇正規(guī)金融機構進行按揭貸款,盡量選擇權威置業(yè)擔保公司對房產交易資金進行全程擔保和監(jiān)管,掌握處分房產的每個環(huán)節(jié),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第二,應盡量選擇信譽好、可靠的中介機構。有的案件中,中介機構未有效履行告知義務,也沒有發(fā)揮資金監(jiān)管提示作用;同時,中介機構為了撮合交易,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部分甚至存在幫助交易方夸大、虛構事實,對犯罪行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警方也建議主管部門將房產中介組織、從業(yè)人員納入信用體系管理,提升中介組織和人員的服務水平。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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