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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海滄4歲男童玩滑梯摔傷骨折 兒童樂園賠償9萬余元

海滄4歲男童玩滑梯摔傷骨折 兒童樂園賠償9萬余元

東南網8月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文陶小莫/漫畫)4歲男童小寶(化名)在兒童樂園玩滑梯時,不幸摔傷致右腿骨折。這種情況,兒童樂園該不該擔責?

近日,海滄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索賠官司,最終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兒童樂園賠償小寶經濟損失9萬余元。據了解,在這起事故中,兒童樂園的滑梯早有裂痕埋下事故隱患。不過,最終男童家長也自行承擔了35%的責任。

不幸滑梯裂痕埋隱患男童摔傷致骨折

今年2月初,在海滄區(qū)一個兒童樂園內發(fā)生了令人揪心的一幕,4歲的男童小寶在玩滑梯時,不小心摔傷,被緊急送往醫(yī)院。經醫(yī)院鑒定,小寶的右肱骨髁上骨折,醫(yī)生立即進行了復位手術。

當時,陪小寶一起到園內游玩的還有他的姐姐和奶奶。據小寶回憶,當時滑梯下方與地板連接處有一條較深的裂痕,但被海洋球蓋住了,可能是摔傷的原因之一。

事發(fā)后,兒童樂園的法定代表人向小寶賠償了2萬元。但是,小寶家人認為2萬元無法彌補損失,經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小寶家人將兒童樂園告上法庭,要求賠付醫(y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萬余元。

調解 兒童樂園擔責65%,家長擔責35%

原告小寶家長認為,由于園內滑梯設施有裂縫,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最終引發(fā)此次事故。園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為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兒童樂園支付的2萬元賠償金,遠遠不足以補償其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兒童樂園則表示,事發(fā)時小寶的姐姐和奶奶都在場,卻沒有盡到勸導和看護義務,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其次,在滑梯等游樂設施旁邊,都有張貼注意事項或游客須知,園方還安排了4名服務人員,對游客的危險動作進行勸導,已盡了相應的保障義務。

承辦法官調查后認為,兒童樂園在運營時,應當知道兒童從滑梯下滑至地板處有較大沖擊力,容易因該處的設施缺陷而被撞傷,理應對此處負有更大的注意義務和更經常的安全隱患排查義務,但園方卻在小寶游玩當日未發(fā)現該處存有裂縫。因此,園方在該起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不過,法官也認為,事發(fā)當時,與小寶同時在場的家人沒能及時看護好,也應承擔一定的監(jiān)護不力責任。

最終,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自擔35%責任,被告承擔65%賠償責任。即兒童樂園向原告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0700元,扣除此前已賠付的2萬元,還需支付70700元。

責任編輯:金林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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