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汽車備用鑰匙抵押貸款 實為“套路貸”陷阱
2017年1月份以來,楊某利、陳某龍及吳某升(另案處理)經(jīng)預謀先后糾集徐某光等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租賃豐澤區(qū)泉秀街道坪山路某店面為場所,在該處以辦理車輛抵押貸款為名,實施“套路貸”行為,對黃某祥及被害人蘇某楊等多人采用威脅的方法實施敲詐勒索,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實施“套路貸”,惡勢力團伙被判刑。
2017年1月份以來,楊某利、陳某龍及吳某升(另案處理)經(jīng)預謀先后糾集徐某光等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租賃豐澤區(qū)泉秀街道坪山路某店面為場所,在該處以辦理車輛抵押貸款為名,實施“套路貸”行為,對黃某祥及被害人蘇某楊等多人采用威脅的方法實施敲詐勒索,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據(jù)悉,該集團由楊某利、陳某龍及吳某升共同出資放貸,以僅抵押車輛備用鑰匙為名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害人預先簽訂甲方空白的《車輛轉抵押協(xié)議書》《二手車交易協(xié)議書》等合同。簽訂完上述合同后即將合同文本沒收。發(fā)放貸款時以需要扣除GPS安裝費、中介費等為由未足額發(fā)放。貸款后僅數(shù)日,被告人根據(jù)GPS定位找到抵押車輛,用備用鑰匙將車開走。
被害人協(xié)商時,楊某利、陳某龍將事先作假的GPS信號給被害人看,謊稱安裝在被害人車輛上的GPS信號異常,認定被害人違約,要求被害人還清所有本息并支付高額違約金、拖車費等虛高債務,并對被害人進行威脅。若被害人未足額支付費用,楊某利、陳某龍即將車輛轉押到外地非法牟利,致被害人無法找回車輛。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間,陳某龍、徐某光、陳某風與趙某東等人(均另案處理)經(jīng)預謀后,由陳某龍冒充中介尋找客戶,向被害人謊稱可以幫其介紹車輛抵押貸款,但需向兩家不同公司分別貸款。被害人信以為真后,即按照陳某龍要求先后到兩處不同地點,由陳某風、徐某光及趙某東、黃某閔、郭某等人假扮放貸人員,分別與被害人簽訂兩份抵押借款合同,并以需要安裝GPS為由將車開走。隨后,假扮第二家放貸公司的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在安裝GPS時被第一家放貸公司發(fā)現(xiàn)車輛被二次抵押,車輛被搶走,并以被害人違約為由向被害人索要違約金等高額費用。陳某龍在騙得車輛及相關抵押手續(xù)后,即將車輛轉押他人非法牟利。
此外,2017年以來,楊某利非法持有1支手槍及1發(fā)子彈,并存放于其租房內。
豐澤法院認為,楊某利、陳某龍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要挾手段,強行索取公民財物,擾亂市場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楊某利、陳某龍、鄭某仁、劉某虎、徐某光涉案數(shù)額均屬特別巨大,陳某風涉案數(shù)額巨大;黃某祥涉案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陳某龍、陳某風、徐某光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伙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詐騙罪。楊某利違反國家槍支管理法規(guī),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照相關法律,判處楊某利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陳某龍、徐某光等人也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六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責任編輯:賴閩榮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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