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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付購房定金后反悔 退還款項引糾紛 法院這樣判.....

海峽網8月16日訊(泉州網記者蘇瑋杰 通訊員林昆印 許巧芬)近日,德化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房屋買賣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今年4月,林某在某中介公司處獲悉張某有房欲出售,在中介公司員工陳某的帶領下,幾次看房后,于4月26日向陳某支付購房定金5萬元及中介費用9000元,陳某當場出具一份載明收到定金款項的收條交由林某收執(zhí)。后因房屋總價款過高,林某遂不愿購買該房屋,并要求中介公司退還已支付的款項。最終,雙方圍繞退多少錢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林某向德化法院起訴,要求陳某及中介公司共同雙倍返還定金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中介費等。

庭審中,陳某及中介公司辯稱其系受張某委托售房并收取購房定金5萬元,同意返還林某交付的5萬元定金,但不同意雙倍返還及支付利息,也不同意返還中介費。

法官考慮到當事人沒有簽訂定金合同及違約條款,欠缺定金罰則適用的前提條件,又因陳某及中介公司自愿返還5萬元定金。另本案陳某及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無權要求林某支付報酬,但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要求林某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酌定1000元。且陳某作為中介公司的員工,其履職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中介公司承擔。法院最終判決中介公司返還林某5.8萬元,并駁回林某的其他訴求。

法官提醒購房者,在房屋交易價格、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勿向房東或中介公司提前支付各種款項,尤其是定金。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定金應當適用定金罰則,對于買賣雙方均有較大制約,因此更需慎重。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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