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能幫人家的孩子搞定入學事宜,小學女老師楊某琳多年來詐騙8人合計13萬余元的錢款,近日因觸犯詐騙罪,一審被判刑三年九個月。一些受害者表示,自己之所以會上當,完全就是因為看中了楊某琳身為教師的身份。
楊某琳原來是豐澤區(qū)一所小學的體育老師,本該為人師表的她,卻利用自己老師的身份,詐騙錢財。
她的第一起詐騙發(fā)生在2012年。當年12月11日,楊某琳在豐澤區(qū)泉秀街道萬達廣場附近,對被害人陳女士說,自己“有關系”,能讓陳的孩子入讀楊某琳所在的小學。一聽說是該小學的老師,陳女士就相信了,她按照楊的要求,將3.4萬元所謂的“關系疏通費”匯入楊指定的銀行賬戶。然而到了次年9月份,陳女士的孩子并未入讀楊某琳所在的小學。陳女士萬般無奈之下要求她全額退款,實際上楊只退還了8000元,其余的26000元,楊某琳一直找理由推脫,直到案發(fā)前,她還沒退款。
2013年和2014年,楊某琳采取類似的手段,分別實際騙取許先生的4800元和林女士的14000元。
2015年,楊某琳連續(xù)作案5起。記者注意到,這一年的5月到8月間,楊某琳以幫人家入讀自己所在的小學為由,分別詐騙5位家長數萬元。
后來,家長不僅發(fā)現(xiàn)自己的孩子無法入讀楊某琳所在的學校,而且發(fā)現(xiàn)她離開單位和住處,在無法聯(lián)系到她的情況下,受害者向警方報案。
去年3月22日,警方在晉江青陽街道將楊某琳抓獲歸案。調查發(fā)現(xiàn),作為一名教師,按照相關招生政策,楊某琳是無招生權利的,也不能通過收錢就能搞定孩子的入學事宜的。
庭審時,楊某琳辯稱,都是家長們主動找她的,她沒有故意騙取他們的錢財,錢都是交給其他朋友辦事了。但她卻無法說出該朋友的具體下落。
經審理,豐澤法院認定,楊某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共計134235元,數額巨大,該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近日,法院一審判處楊某琳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同時她的退賠所詐騙的錢款。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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