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回應人大代表建議 福州公安部門簡化戶口辦理材料
海峽網(wǎng)4月12日訊 (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記者近日從市公安局獲悉,回應趙耀等3位代表提出的《關于簡化戶口辦理材料的建議》,我市公安部門表示要督促基層派出所戶籍窗口嚴格執(zhí)行“五個一律”要求,確保利民措施落到實處。針對無法通過戶籍系統(tǒng)核查確定申請人與被投靠人親子關系的情況,除派出所出具關系證明外,曾經(jīng)同戶的《戶口簿》《出生醫(yī)學證明》《公證書》(出國等原因群眾已經(jīng)持有的關系公證)等,經(jīng)核驗材料真實、信息無誤的也可作為辦理戶籍關系證明使用,但夫妻關系仍要提供結婚證。
代表們在建議中指出,2018年9月公安部出臺《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guī)定》,大大方便了群眾辦事。但在我市辦理跨省戶口遷移時,仍要求申請人回原戶籍所在地開具親子關系證明,申請人不僅要花費時間,還要花費路費等來辦此事。而且很多派出所已不再出具親子關系證明,導致申請人處于兩難境地。代表們建議派出所通過戶籍系統(tǒng)核查申請人與被投靠人的戶籍信息,確認其親子關系,即取消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材料的要求。若無法查詢申請人與被投靠人的戶籍信息,建議可允許申請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如獨生子女證、出生證明、申請人過去與父母的戶口簿等。
根據(jù)市公安局對代表的答復,在受理戶籍遷移業(yè)務時,該局已簡化了證明申請人與被投靠人關系的材料要求。“目前我省已實現(xiàn)全省戶籍信息聯(lián)網(wǎng)核查,市公安局在受理省內范圍的戶口遷移時,可當場通過戶籍系統(tǒng)核查,申請人無需提供關系證明。但在受理跨省范圍的戶口遷移時,由于各省公安機關維護公安部人口系統(tǒng)周期不一,部分省、市人口數(shù)據(jù)信息滯后,部分群眾辦理戶籍業(yè)務時,仍需提供關系證明。”
針對無法通過戶籍系統(tǒng)核查確定申請人與被投靠人親子關系的情況,對于代表們提出將《獨生子女證》作為證明材料的建議,因其內填寫的信息只有姓名項目,無法認定人員信息,故不宜作為關系證明。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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