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1月27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徐文宇 通訊員 李克清)同居一年多以后分手,雙方未領取結婚證,長樂男子陳某起訴女子高某,要求對方返還訂婚禮金。日前,法院終審判決,考慮到農村善良風俗,根據案件實際,對陳某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
長樂男子陳某與女子高某于2014年3月8日訂婚。訂婚當日,陳某給了高某母親王某禮金183000元,并交付王某現金33000元作為給高某家人的見面禮。高某于訂婚當日即到陳某家中與其同居,直至2015年9月。
同居期間,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高某懷孕,但于2014年10月在醫(yī)院進行了終止妊娠手術。同居期間,陳某得知高某與其同居前曾患抑郁癥。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矛盾,高某認為她已主動告知陳某自己以前的病情,并希望與陳某繼續(xù)共同生活,但陳某及其家人對她漠不關心,導致她流產,并試圖將她趕出家門。而陳某則認為,高某隱瞞病史,造成雙方無法成為夫妻。陳某于今年4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高某及其母親王某返還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是婚約男女雙方在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由男方向女方給付的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財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男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社會生活常態(tài)及立法原意來看,該項規(guī)定是針對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中,陳某與高某已同居生活了一年半左右,按照當地習俗,舉辦訂婚儀式具有公示性,意味著男女雙方取得了夫妻名分,鄉(xiāng)鄰群眾也認可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高某在共同生活期間懷孕并終止妊娠,雙方除未辦理結婚登記外,與法律認可的婚姻關系并無實質性差別。提出解除婚約的是陳某,未能辦理結婚登記系由于陳某一方的原因。相關證據表明,同居期間高某已主動告知對方自己曾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陳某亦表示接受并愿意與高某好好生活,故陳某又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婚約并要求返還彩禮,理由不充分。
綜上,一審法院考慮農村善良風俗,根據案件實際,對陳某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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