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兩年半的波折后,2016年9月19日,福建芽農全尚根拿到了意料之外的撤訴刑事裁定書。
全尚根案撤訴書
2014年3月19日,全尚根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閩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一審獲刑10年零6個月。
此案因量刑過重、證據不足引發(fā)爭議。全尚根不服提起上訴。
得知撤訴消息后,全尚根一家人終于安下心來。全尚根女兒全長梅9月19日晚告訴記者,“心里的石頭落地了”。
全尚根一家已經為此奔走了兩年半。
意料之外的撤訴,并非孤例
2013年以來,添加“無根水”(含6-芐基腺嘌呤)制發(fā)的無根豆芽曾被認為是 “毒豆芽”,但并無科學證據表明“無根水”中的主成分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是有毒有害物質。
爭議之下,各地對無根豆芽類案件的刑事判決不一,既有有罪判決,也有無罪判決、撤訴、發(fā)回重審等多種情形。
2015年之后,雖無明確法律文件要求,全國各地對毒豆芽案,多不再以刑事案件立案。然而目前各地仍在依據食藥監(jiān)總局、農業(yè)部、國家衛(wèi)計委三部委2015年5月下發(fā)的公告,打擊無根豆芽,只是僅作行政處罰,不再以刑事起訴處理。
這份“2015 第11號”稱,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作為低毒農藥登記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圍,豆芽生產不在可使用范圍之列,禁止豆芽生產者使用以上物質,并禁止豆芽經營者經營含以上物質的豆芽。但公告同時也指出,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
2014年被捕前,全尚根從事生產豆芽,售往當地一家超市。
此前澎湃新聞從全長梅處獲悉,2011年至2013年間,全尚根所售豆芽均送往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進行鉛、亞硫酸鹽等項目檢測,檢測報告顯示,其檢測值均在限值內,屬達標。全長梅還提供了相應的檢測報告。
不過一審判決認為,前述檢測只針對鉛和亞硝酸鹽檢測,相關地方性法規(guī)沒有明確可添加6-芐基腺嘌呤。
一審中,針對辯護人所提出的“豆芽制發(fā)不是食品生產活動及6-芐基腺嘌呤不屬有毒有害物質”的辯護意見,判決書認為,“豆芽作為供人食用且有營養(yǎng)價值元素,屬食品。”該判決援引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jiān)管工作的公告》,認為“6-芐基腺嘌呤屬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質原料”。
2015年3月20日,閩侯縣法院一審認為,全尚根在生產、銷售豆芽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無根水”(含6-芐基腺嘌呤),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總銷售額為88萬余元,判處全尚根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
隨后,此案因量刑過重、證據不足引發(fā)爭議。全尚根不服提起上訴。
2015年4月14日,全尚根案突現逆轉,被羈押近一年的全尚根獲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決定取保候審。
全尚根代理律師當時向澎湃新聞表示,“這樣重的量刑、在二審階段,法院同意取保候審是非常罕見的。”
2015年8月12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未查清6-芐基腺嘌呤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況下,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全尚根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審裁定,撤銷閩侯縣法院一審判決,發(fā)回重新審判。
對于2016年9月19日的此次撤訴,全尚根的代理律師蔡思斌認為,終于在法律程序上宣告了全尚根的無罪。
事實上,讓全尚根一家人覺得意外的撤訴,并非孤例。
澎湃新聞經過和全國多地“毒豆芽案”芽農聯系及梳理發(fā)現,自2015年以來,已有重慶、廣東、浙江、山東、河南、吉林、內蒙、貴州、江蘇、福建等地出現撤訴案例,遼寧葫蘆島更是出現了無罪判例。
更多的“全尚根們”,仍在期待著對這場突擊執(zhí)法運動的進一步糾偏。
撤訴原因:“相關法律政策發(fā)生了變化”
全尚根出示給澎湃新聞的撤訴裁定書顯示,公訴機關的撤訴理由為“本案法律政策發(fā)生變化”。
自2011年,6-芐基腺嘌呤和赤霉酸這兩種物質被衛(wèi)生部和國家質檢總局雙雙排除出食品添加劑目錄后,它們就游離于眾多標準體系之外,監(jiān)管部門對其態(tài)度曖昧不明,兩種物質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卻又成了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
數年來重典懲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勢之下,“毒豆芽”首當其沖。
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間,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相關案例709起,有918人被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獲刑。除獲刑外,還有相應的經濟處罰。
北京大學法治與發(fā)展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劉兆彬2015年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曾稱,監(jiān)管責任混亂、標準體系不完善是導致爭議的根本。
在2015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議,稱“毒豆芽”案件有爭議,亟需明確其法律適用。
隨后,雖無明文規(guī)定,但“毒豆芽案”的司法糾偏工作已經開始。
2015年7月,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法院分別對兩起無根豆芽案作出了準許撤訴裁定;2015年9月,廣東吳川市、山東陽谷縣兩地檢察機關分別以“公訴機關以該案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有關在生產豆芽過程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鈉等添加劑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等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均被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2016年7月25日,南京被集體起訴的35家芽農也被撤訴,理由為“法律、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
南京芽農撤訴書
什么樣的法律政策、何時發(fā)生了什么變化?目前仍無相關信息披露。
澎湃新聞注意到,早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與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等部門專門研究相關問題。2014年11月25日,最高法還在其網站上公開回復網民稱,將“通過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盡快有效解決存在問題。”
全尚根代理律師蔡思斌代理了多起“毒豆芽”案,此前全尚根獲批取保候審時他曾對澎湃新聞表示,審理法院甚至上級法院內部對豆芽系列案件的方針應有了更明確、正面的變化。“雖然取保候審不代表無罪,但案件無罪化發(fā)展的方向是比較明朗的。”
如今全尚根案撤訴,似乎進一步印證了上述說法。
但同時也有多位此前曾因“毒豆芽”獲刑的芽農對澎湃新聞表示,期待最高法有更具體更明確的司法解釋或者文件公布出來。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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